免费搭乘别人的车辆,别人出于好意接受后,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叫“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时如果路上出了车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驾车人在事故中是有责任的,另一种是没有责任的。有责任的驾车人要不要赔偿搭车者的受伤损失?法官的回答是:要。
好意带乘人被判赔偿责任 一年前,驾驶员章某驾驶某运输公司的一辆重型货车从温岭市大闾驶往玉环县沙门方向,途径温岭罗殊村一个设立了人行横道线的路口时,未注意安全并减速通行,刮擦了陈某骑行的未按交通标志让行的人力三轮车,令车上免费搭乘的杨彩受伤。后杨彩住院治疗32天,左小腿中下段1/3截除,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和部分护理依赖。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章、陈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杨彩无责任。 后杨彩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陈某和运输公司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73731.08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支付的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双方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运输公司系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应按驾驶员章某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章某驾驶的系机动车,而陈某驾驶的系非机动车,在同等责任的前提下,机动车要比非机动车多负担一些责任,故法院确定运输公司应对杨彩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承担40%的责任,且因运输公司和陈某的共同过错造成杨彩受伤害,应负连带责任。温岭法院遂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杨彩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合计186723.28元,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交强险理赔款58000元,并先行支付商业险理赔款47202.88元,由运输公司赔偿给原告30031.09元,由陈某赔偿给杨彩51489.31元,运输公司和陈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因好意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泰顺法院日前的一则判决表明:好意同乘者可以被适当减轻赔偿比例。 2006年1月,被告黄某驾驶大货车发生故障,遂将车停在左侧车道上,并在后方放置了反光三角板以作提醒。不久,毛某驾驶的小车途经此处,碰撞到大货车的尾部右侧,毛某和妻子当场死亡,小车上“搭便车”的陶某等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经交警认定为:毛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陶某等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陶某的损害后果是由毛某驾驶的小车与被告黄某驾驶的货车共同作用所致,毛某与被告黄某为共同侵权人,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员毛某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应由其继承人参加诉讼并在毛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毛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黄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赔偿责任由毛某负60%、被告黄某负40%为宜,且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是无偿搭乘毛某驾驶的机动车辆而受损害,属于好意同乘,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应减轻小车驾驶员毛某的赔偿责任,故在毛某承担的赔偿责任中给予减轻20%的比例。
链接:好意带乘客应予赔偿的法理 好意同乘者的受伤害损失必须要有人埋单,对此法官认为,在“搭便车”的情况下,好意同乘者虽然没有付钱,但好意带乘人仍然负有把对方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不能因好意(免费)带乘而免除自己的义务。 如果好意带乘人和肇事车主在事故中均有过错,则共同侵害了好意同乘者的合法权益,其因过错致车祸的行为对好意同乘者来说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要对好意同乘者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 |